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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工連續拖欠5年供暖費被告上法庭 還覺得冤
北京的這個冬天來得比往年更早一些,大風寒潮一次次刷新著溫度的新低。冬季采暖直接關系著居民的切身生活,可現實中,因供暖引發的糾紛卻是屢見不鮮,無論是供暖單位還是采暖居民都深受困擾。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給老百姓送溫暖的“暖心事”,屢屢變成對簿公堂的“寒心事”?記者從北京多傢法院調查瞭解到,當前,供暖服務已經逐漸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存在供暖現狀比較復雜、供暖需求日益多元及供暖服務市場化不足等新特點,在此過程中,追繳供暖費成為法院審理的供暖糾紛案件主體,約占此類糾紛的98%以上。而引發糾紛的原因,既有因供暖溫度不達標等供暖服務原因,也存在著部分用戶福利采暖觀念未轉變等深層次原因。
福利供暖已變誰用熱誰交費
錢某是某單位的退休職工,由於連續拖欠瞭5個供暖季的供暖費,被供暖單位告上法庭。對於自己成為被告,錢某覺得非常冤,因為在錢某的觀念裡,供暖費就應該由單位交,供暖公司不應該找自己要錢。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專門到錢某所在的單位進行調查,發現單位早已向職工發出通知,告知員工2011年後,按照國傢政策規定,供暖費由職工個人交納,單位不再負擔,由單位向職工給予適當補貼。而且,錢某也領取瞭單位發放的補貼。
掌握情況後,法官向錢某詳細解釋瞭供暖政策的變化,錢某恍然大悟,當即表示願意交納拖欠的供暖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
據西城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長劉喆介紹,類似錢某這樣的用戶,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之所以引發這類糾紛,重要原因在於這些用戶根深蒂固地認為,供暖費用就應該由單位來交,歸根結底是福利采暖的心理難以改變”。
據瞭解,很多城市此前的供暖政策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房屋一般是單位或機關分配的住房,產權屬於國傢或集體所有,因此供暖費用主要由單位承擔。近年來,各地供暖政策逐步改革,例如北京市於2010年開始施行《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改變瞭以往由單位交費、用戶采暖的供暖體系,轉為“誰供熱、誰收費,誰用熱、誰交費”。從那之後,用戶個人直接交納供暖費就成瞭主要繳費方式,隻不過,有些單位事後還會給職工供暖補貼或者實際報銷供暖費。但這也造成瞭實踐中,不同單位職工供暖繳費的主體並不統一。
劉喆告訴記者,辦法實施後,供暖費由用戶個人承擔,很多用戶對此不甚理解。在法院接觸的此類型案件中,供暖訴訟多集中在老舊小區,這些住房在“房改”之前多為公有住房,很多住戶都是已經離退休的老職工。因為對新政策不瞭解,再加上陳舊的硬件環境、供暖設備容易出現問題,所以住戶與供暖單位更容易產生矛盾糾紛。
不僅如此,自2010年辦法實施後,供暖服務主體也發生瞭變化,由最初的單位房管處或後勤部,逐漸轉變為專業化的供暖服務單位。但這些台中市抽化糞池新單位很多入戶調查沒有做到位,對住戶情況不清晰,沒有與住戶及時簽訂新的供暖合同,也為此後引發供暖矛盾糾紛埋下伏筆。
享受供暖服務供暖合同就算成立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對於供暖合同糾紛的調研中,記者註意到,該院提出供暖類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當事人的證據意識薄弱,在該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約有50%的供暖單位無法提供書面供暖合同。在北京西城區和順義區人民法院的同類調研中,也都不約而同地提到,“未簽供熱合同”是引發供熱糾紛的重要原因。
在順義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伊某連續3年沒有交過供暖費,物業公司反復上門催要不成,將伊某告上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伊某稱,自己不交供暖費是因為物業公司的主體不適格:“我當初是和房地產公司簽的供暖合同,根本沒有和物業公司簽過,物業公司拿著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權起訴索要供暖費。”
法院調查發現,伊某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和房地產公司簽訂過供熱系統投資運營合作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供暖服務,但物業公司確實沒有和業主再單獨簽訂供暖協議。法院認為,雖然業主伊某沒有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書面供暖合同,但物業公司為伊某提供瞭供暖服務,伊某也享受瞭這一服務,兩者就建立瞭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據此,法院判令伊某向物業公司支付供熱費。
記者調查瞭解到,目前,供暖單位有的是從原開發商處轉讓取得小區的供暖經營權,還有些小區原是某單位的公房,供暖單位與該單位簽訂瞭整體的供暖合同,但供暖政策改革後台中通馬桶沒有再與個人重新簽訂正式的供暖合同,很多用戶便以此為由拒絕繳費。
對此,順義區法院立案庭法官楊嬌說,供暖合同關系中,並非隻有簽訂紙質合同才成立合同關系,而是隻要供熱一方提供瞭供暖服務,業主也接受瞭該供暖服務,兩者之間就成立瞭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
劉喆也表示:“供暖政策發生變化,采暖用戶應當及時瞭解。目前,供暖費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約定。如果用戶與供暖單位簽訂瞭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約定的交費人來支付供暖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則由房屋的產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來支付供暖費。此外,用戶如果與所在單位有協商的,也可以按照協商結果來確定誰來交費。”
收費對象是業主不是房屋
因主體不明引發的供暖糾紛中,除瞭合同本身的欠缺外,房屋產權變更也經常是導火索之一。
張女士從葉女士手中購得一套二手房。入住後張女士拿著房本去交供暖費,可供熱部門卻拒絕收取,理由是該房屋存在歷史欠費,如果不補足欠款就不能繼續交費。“交費無門”的張女士,無奈將供暖公司告上瞭法院,要求供暖公司收取房屋過戶後自己應交納的供暖費用。
庭審中,供暖公司說,張女士購買的這套二手房已經拖欠很多年供暖費,供暖公司不瞭解房屋產權變更的具體情況,所以應該由張女士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況以及雙方對所欠供暖費由誰交納的相關約定。
法院最終並沒有支持供暖公司的抗辯理由,判決其按照張女士取得房本的時間為節點,收取相應時間段的供暖費,並按約定的時間供暖。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法官解釋說,供暖部門收取供暖費的對象是業主,而不是房屋。房屋產權雖然發生瞭變更,新業主攜帶房本前往供熱部門交費,供熱部門就應該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費。至於歷史欠費問題,供熱部門可以另行起訴原房主進行追索。此外,法官還提示,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應該與原房主對各項費用,如物業費、供暖費是否結清進行確認,對於沒有結清的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負擔,並及時交割各項手續,避免後續發生糾紛。
除此之外,記者瞭解到,除瞭產權變更,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非常容易引發供暖糾紛,就是房屋空置。
采訪中,記者發現,很多人都認為,如果是無人居住的房屋,業主是不需要交納供熱費用的。可事實上,閑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納供暖費,要取決於房屋是否可以分戶獨立采暖。由於現有的供暖設備與服務相對滯後,很多供暖單位都實現不瞭對每個用戶單獨供暖或停暖,因此即使用戶提出停暖,隻要客觀不具備停暖的條件,供暖單位也無法辦理,用戶也就不能以無人居住為由拒交供暖費。即使供暖單位具備停暖條件,用戶也需要與供暖單位協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續,而且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交納基礎供熱費。
溫度不達標得有證據
如果說業主最常提出的拒絕繳費理由,那一定是供暖溫度不達標。據統計,在西城法院近5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糾紛中,因認為溫度不達標而欠費的案件占到35%。
室內溫度是評價供熱質量的主要標準,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傢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傢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采暖的除外。
劉喆介紹,溫度是否達標一般有兩種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熱單位測溫;二是由第三方測溫機構根據《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對室溫進行檢測。“實踐中,由於供熱單位起訴業主追索供暖費的時間多在非涉訴供暖季,因此很難還原涉訴供暖期間的實際溫度。例如,供暖公司在2016年6月起訴業主索要2015年冬季供暖費,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第三方測溫機構都無法通過實地勘察來還原2015年冬季時的室內溫度。”
這也就帶來瞭一個審理難題,即舉證困難。北京二中院指出,實際案件中,多數采暖個人都無法就自己提出的供暖溫度不達標等抗辯意見進行舉證。
“我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為瞭得到支持,如果用戶感覺到溫度不達標,可以當即向供暖單位報修,要求供暖單位進行測溫並保存測溫結果作為證據,或者選擇第三方測溫機構出具測溫報告進行事實證明。必要時,也可以找來居委會或物業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確認。”劉喆說。
對於如何避免糾紛發生。法官提示,應合理認識供暖合同關系,對於用戶來說,供暖單位的服務保障瞭傢庭的采暖需求;對於供暖單位來說,用戶交納供暖費使企業經營有瞭資金來源,二者應該是一個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關系。因此,作為業主,應該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動訂立書面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取證意識,遇到溫度不達標等問題,積極運用第三方測溫制度化解爭議。此外,業主還要加強對供暖政策的學習瞭解,明確供暖交費主體。另一方面對於供熱單位,也要不斷規范服務,向業主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各項運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並將有關服務信息以業主便於知曉的形式予以公開。
本文來源:法制網社區公寓大廈抽肥
責任編輯:范薑國一_NN9138
北京的這個冬天來得比往年更早一些,大風寒潮一次次刷新著溫度的新低。冬季采暖直接關系著居民的切身生活,可現實中,因供暖引發的糾紛卻是屢見不鮮,無論是供暖單位還是采暖居民都深受困擾。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給老百姓送溫暖的“暖心事”,屢屢變成對簿公堂的“寒心事”?記者從北京多傢法院調查瞭解到,當前,供暖服務已經逐漸由福利型向商品型轉變,存在供暖現狀比較復雜、供暖需求日益多元及供暖服務市場化不足等新特點,在此過程中,追繳供暖費成為法院審理的供暖糾紛案件主體,約占此類糾紛的98%以上。而引發糾紛的原因,既有因供暖溫度不達標等供暖服務原因,也存在著部分用戶福利采暖觀念未轉變等深層次原因。
福利供暖已變誰用熱誰交費
錢某是某單位的退休職工,由於連續拖欠瞭5個供暖季的供暖費,被供暖單位告上法庭。對於自己成為被告,錢某覺得非常冤,因為在錢某的觀念裡,供暖費就應該由單位交,供暖公司不應該找自己要錢。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專門到錢某所在的單位進行調查,發現單位早已向職工發出通知,告知員工2011年後,按照國傢政策規定,供暖費由職工個人交納,單位不再負擔,由單位向職工給予適當補貼。而且,錢某也領取瞭單位發放的補貼。
掌握情況後,法官向錢某詳細解釋瞭供暖政策的變化,錢某恍然大悟,當即表示願意交納拖欠的供暖費。最終,雙方達成調解。
據西城法院立案速裁庭副庭長劉喆介紹,類似錢某這樣的用戶,實際生活中並不少見。“之所以引發這類糾紛,重要原因在於這些用戶根深蒂固地認為,供暖費用就應該由單位來交,歸根結底是福利采暖的心理難以改變”。
據瞭解,很多城市此前的供暖政策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房屋一般是單位或機關分配的住房,產權屬於國傢或集體所有,因此供暖費用主要由單位承擔。近年來,各地供暖政策逐步改革,例如北京市於2010年開始施行《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改變瞭以往由單位交費、用戶采暖的供暖體系,轉為“誰供熱、誰收費,誰用熱、誰交費”。從那之後,用戶個人直接交納供暖費就成瞭主要繳費方式,隻不過,有些單位事後還會給職工供暖補貼或者實際報銷供暖費。但這也造成瞭實踐中,不同單位職工供暖繳費的主體並不統一。
劉喆告訴記者,辦法實施後,供暖費由用戶個人承擔,很多用戶對此不甚理解。在法院接觸的此類型案件中,供暖訴訟多集中在老舊小區,這些住房在“房改”之前多為公有住房,很多住戶都是已經離退休的老職工。因為對新政策不瞭解,再加上陳舊的硬件環境、供暖設備容易出現問題,所以住戶與供暖單位更容易產生矛盾糾紛。
不僅如此,自2010年辦法實施後,供暖服務主體也發生瞭變化,由最初的單位房管處或後勤部,逐漸轉變為專業化的供暖服務單位。但這些台中市抽化糞池新單位很多入戶調查沒有做到位,對住戶情況不清晰,沒有與住戶及時簽訂新的供暖合同,也為此後引發供暖矛盾糾紛埋下伏筆。
享受供暖服務供暖合同就算成立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份對於供暖合同糾紛的調研中,記者註意到,該院提出供暖類案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當事人的證據意識薄弱,在該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中,約有50%的供暖單位無法提供書面供暖合同。在北京西城區和順義區人民法院的同類調研中,也都不約而同地提到,“未簽供熱合同”是引發供熱糾紛的重要原因。
在順義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伊某連續3年沒有交過供暖費,物業公司反復上門催要不成,將伊某告上法院。案件審理過程中,伊某稱,自己不交供暖費是因為物業公司的主體不適格:“我當初是和房地產公司簽的供暖合同,根本沒有和物業公司簽過,物業公司拿著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權起訴索要供暖費。”
法院調查發現,伊某所在的小區,物業公司和房地產公司簽訂過供熱系統投資運營合作協議,約定由物業公司提供供暖服務,但物業公司確實沒有和業主再單獨簽訂供暖協議。法院認為,雖然業主伊某沒有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書面供暖合同,但物業公司為伊某提供瞭供暖服務,伊某也享受瞭這一服務,兩者就建立瞭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據此,法院判令伊某向物業公司支付供熱費。
記者調查瞭解到,目前,供暖單位有的是從原開發商處轉讓取得小區的供暖經營權,還有些小區原是某單位的公房,供暖單位與該單位簽訂瞭整體的供暖合同,但供暖政策改革後台中通馬桶沒有再與個人重新簽訂正式的供暖合同,很多用戶便以此為由拒絕繳費。
對此,順義區法院立案庭法官楊嬌說,供暖合同關系中,並非隻有簽訂紙質合同才成立合同關系,而是隻要供熱一方提供瞭供暖服務,業主也接受瞭該供暖服務,兩者之間就成立瞭事實上的供用熱力合同關系。
劉喆也表示:“供暖政策發生變化,采暖用戶應當及時瞭解。目前,供暖費的收取主要是遵守合同約定。如果用戶與供暖單位簽訂瞭供暖合同,由合同中約定的交費人來支付供暖費;如果沒有簽訂合同,則由房屋的產權人或者實際使用人來支付供暖費。此外,用戶如果與所在單位有協商的,也可以按照協商結果來確定誰來交費。”
收費對象是業主不是房屋
因主體不明引發的供暖糾紛中,除瞭合同本身的欠缺外,房屋產權變更也經常是導火索之一。
張女士從葉女士手中購得一套二手房。入住後張女士拿著房本去交供暖費,可供熱部門卻拒絕收取,理由是該房屋存在歷史欠費,如果不補足欠款就不能繼續交費。“交費無門”的張女士,無奈將供暖公司告上瞭法院,要求供暖公司收取房屋過戶後自己應交納的供暖費用。
庭審中,供暖公司說,張女士購買的這套二手房已經拖欠很多年供暖費,供暖公司不瞭解房屋產權變更的具體情況,所以應該由張女士提供房屋買賣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況以及雙方對所欠供暖費由誰交納的相關約定。
法院最終並沒有支持供暖公司的抗辯理由,判決其按照張女士取得房本的時間為節點,收取相應時間段的供暖費,並按約定的時間供暖。
對於這樣的判決結果,法官解釋說,供暖部門收取供暖費的對象是業主,而不是房屋。房屋產權雖然發生瞭變更,新業主攜帶房本前往供熱部門交費,供熱部門就應該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費。至於歷史欠費問題,供熱部門可以另行起訴原房主進行追索。此外,法官還提示,買房人在購買房屋時,應該與原房主對各項費用,如物業費、供暖費是否結清進行確認,對於沒有結清的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負擔,並及時交割各項手續,避免後續發生糾紛。
除此之外,記者瞭解到,除瞭產權變更,實踐中還有一種情形非常容易引發供暖糾紛,就是房屋空置。
采訪中,記者發現,很多人都認為,如果是無人居住的房屋,業主是不需要交納供熱費用的。可事實上,閑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納供暖費,要取決於房屋是否可以分戶獨立采暖。由於現有的供暖設備與服務相對滯後,很多供暖單位都實現不瞭對每個用戶單獨供暖或停暖,因此即使用戶提出停暖,隻要客觀不具備停暖的條件,供暖單位也無法辦理,用戶也就不能以無人居住為由拒交供暖費。即使供暖單位具備停暖條件,用戶也需要與供暖單位協商一致,完成停暖手續,而且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交納基礎供熱費。
溫度不達標得有證據
如果說業主最常提出的拒絕繳費理由,那一定是供暖溫度不達標。據統計,在西城法院近5年受理的供暖合同糾紛中,因認為溫度不達標而欠費的案件占到35%。
室內溫度是評價供熱質量的主要標準,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采暖期內,對符合現行國傢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當保證住宅用戶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符合現行國傢住宅設計規范的溫度要求,但因突發事件或者用戶責任影響正常供熱采暖的除外。
劉喆介紹,溫度是否達標一般有兩種判定方法:一是由供熱單位測溫;二是由第三方測溫機構根據《住宅采暖室內空氣溫度測量方法》對室溫進行檢測。“實踐中,由於供熱單位起訴業主追索供暖費的時間多在非涉訴供暖季,因此很難還原涉訴供暖期間的實際溫度。例如,供暖公司在2016年6月起訴業主索要2015年冬季供暖費,此時無論是法院還是第三方測溫機構都無法通過實地勘察來還原2015年冬季時的室內溫度。”
這也就帶來瞭一個審理難題,即舉證困難。北京二中院指出,實際案件中,多數采暖個人都無法就自己提出的供暖溫度不達標等抗辯意見進行舉證。
“我國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為瞭得到支持,如果用戶感覺到溫度不達標,可以當即向供暖單位報修,要求供暖單位進行測溫並保存測溫結果作為證據,或者選擇第三方測溫機構出具測溫報告進行事實證明。必要時,也可以找來居委會或物業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確認。”劉喆說。
對於如何避免糾紛發生。法官提示,應合理認識供暖合同關系,對於用戶來說,供暖單位的服務保障瞭傢庭的采暖需求;對於供暖單位來說,用戶交納供暖費使企業經營有瞭資金來源,二者應該是一個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關系。因此,作為業主,應該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主動訂立書面合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加強取證意識,遇到溫度不達標等問題,積極運用第三方測溫制度化解爭議。此外,業主還要加強對供暖政策的學習瞭解,明確供暖交費主體。另一方面對於供熱單位,也要不斷規范服務,向業主提供安全、穩定、質量合格的供熱服務,建立健全各項運營管理制度和服務規范,並將有關服務信息以業主便於知曉的形式予以公開。
本文來源:法制網社區公寓大廈抽肥
責任編輯:范薑國一_NN9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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